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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業動態
一、 普通發票使用
(一)一般納稅人和起征點以上小規模納稅人
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,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(以下簡稱新系統)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、增值稅普通發票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。
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,或者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,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。
增值稅普通發票(卷式)啟用前,納稅人可通過新系統使用國稅機關發放的現有卷式發票。
(二) 起征點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
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,或者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,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,發票類型延用試點納稅人在地稅機關使用的發票類型。安徽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類型包括 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”、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”、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”。其中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”面額設壹元、貳元、伍元、拾元、貳拾元、伍拾元、壹百元七種。
使用稅控收款機的銷售貨物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,或者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可以繼續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“安徽省XX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(卷式)”。2016年9月1日后或納稅人領用的地稅局發票使用完畢后,停止使用稅控收款機。開具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(平推式)”、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”、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”。
(三)特殊票種
門票、過路(過橋)費發票、醫療衛生收費發票和保險費發票四種特殊發票繼續使用,發票監制章改為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監制,發票代碼、發票號碼按照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現行規定編制。
二、 行業適用范圍
(一)建筑業
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、增值稅普通發票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;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;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開具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”、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”(三聯,241*177.8,平推式)、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”。
(二)房地產業
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、增值稅普通發票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;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;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開具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”、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”(三聯,241*177.8,平推式)、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”。
(三)金融業
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、增值稅普通發票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;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;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開具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”、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”(三聯,190*101.6,平推式)、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”。
(四)生活服務業
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、增值稅普通發票、增值稅普通電子發票;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、增值稅普通電子發票;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開具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”、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”、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”。
三、普通發票銜接
自2016年5月1日起,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、代開發票。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,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,2016年9月1日后試點納稅人停止使用地稅機關發票,已開具發票和結存的空白發票必須到地稅機關繳銷。
試點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,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,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(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)。其中,建筑業和房地產業,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,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,必須附有主管地稅機關受理的《稅務事項通知書》和《情況說明》。
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的適用于試點納稅人的普通發票于2016年5月1日開始啟用。
四、安徽省國稅局監制普通發票的防偽措施
(一)紙張防偽。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、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(平推式)、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的紙張加入彩色熒光纖維細絲,發票在紫外線照射下可見不規則的帶有熒光顯示的線段,在正常光線下,呈無規則的彩色纖維細絲。
(二)溫變防偽。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、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(平推式)、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常溫時有紅色溫變線條,升溫至40度后變為無色,降溫后又恢復為紅色。
(三)印記防偽。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(平推式)發票聯和抵扣聯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的發票聯左、右兩側中間位置印制“安徽國稅、XX印務”(對應不同發票印制廠家)標記,在熒光燈下可顯示出亮紅色字樣。
(四)消費者取得發票后,如果需要鑒定發票真偽,可登陸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網(http://www.ah-n-tax.gov.cn)或撥打12366查詢發票真偽情況。
五、發票代開
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,或者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可以到主管國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。對銷售額達不到本省稅務機關確定的按次起征點的,只代開發票不征稅。但根據代開發票記錄,屬于同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或個人,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按月起征點的,應在達到起征點的當次一并計算征稅。
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安徽省國家稅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